驱动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84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2024年8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