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声电子:关于调整泰国子公司股权结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82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泰国子公司股权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调整内容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泰国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泰国子公司。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为2,500万泰铢(按当前汇率折算合约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包括但不限于租用厂房、购建固定资产等相关事项,实际投资金额以中国及当地主管部门批准金额为准。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进展等具体情况分步、分期对泰国子公司进行相关投入,该投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泰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泰国设立公司至少需要2名自然人联合发起,且最终需要维持至少2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的股权架构。因此,公司拟调整泰国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由原来的公司和1名自然人(公司员工),调整为公司和2名自然人(公司员工),具体如下:
调整前 | 调整后 |
泰国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4,000,000.00泰铢: (1)公司货币出资3,999,900.00泰铢,占比99.9975%; | 泰国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000.00泰铢: (1)公司货币出资4,999,900.00泰铢,占比99.998%; |
(2)张永锋货币出资100.00泰铢,占比0.0025%。 | (2)张永锋货币出资50.00泰铢,占比0.001%; (3)屠军货币出资50.00泰铢,占比0.001%。 |
屠军不属于公司关联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除上述调整外,本次设立泰国子公司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及核准登记结果为准。为保证本次对外投资事项能够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审批备案、执行与建设泰国子公司项目相关的事项等,并办理或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其他人员办理泰国子公司设立的各类相关事宜。
二、调整原因
在设立泰国子公司的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泰国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泰国设立公司至少需要2名自然人联合发起,且最终需要维持至少2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的股权架构。因此,公司拟调整泰国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由原来的公司和1名自然人(公司员工),调整为公司和2名自然人(公司员工),同时对泰国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0万泰铢调整至500万泰铢。
三、调整后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
序号 | 投资方 | 设立时出资额(泰铢) | 股份比例(%) |
1 |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 4,999,900 | 99.998 |
2 | 张永锋(乙方) | 50 | 0.001 |
3 | 屠军(丙方) | 50 | 0.001 |
合计 | 5,000,000 | 100.000 |
甲方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出资。乙方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出资。丙方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出资。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按照各自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将注册资本增资至2,500万泰铢,增资后各方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2.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3.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其他约定
1.不可抗力
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
(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