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药装: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毕春光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237,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1)。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一)》 (二)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修订了部分公司制度:
(1)《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7)《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6,237,5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8)《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9)《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上述修订制度,将在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二) |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一)》 | 0 | 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守贵、尉丽丽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