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享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5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会议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