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魔芋: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839273证券简称:一致魔芋公告编号:2024-009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2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8号),公司股票于2023年2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志成”)、长阳一致共赢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致共赢”)均对股份锁定作出相关承诺,现根据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5.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6.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二)长阳众志成、一致共赢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企业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吴俊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现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存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之情形,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原锁定期截止日 | 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日 |
1 | 吴平 | 19,440,000 | 26.3579%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2 | 李力 | 10,400,000 | 14.1009%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3 | 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 7,480,000 | 10.1418%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4 | 长阳一致共赢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 1,204,000 | 1.6325%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5 | 吴俊 | 640,000 | 0.8677%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6 | 苟春鹏 | 540,000 | 0.7322%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7 | 唐华林 | 459,000 | 0.6223%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8 | 彭湃 | 260,000 | 0.3525%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9 | 李夏 | 230,000 | 0.3118%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10 | 黄朝胜 | 180,000 | 0.2441% | 2024年2月21日 | 2024年8月21日 |
特此公告。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