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06)。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5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健先生、贺玲女士,二人为夫妻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陈健先生、贺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0,02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21%,并通过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嘉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汇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7,714,332股,合计持有或控制公司17,736,8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0.46%。陈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贺玲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前述人员属于公司
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