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查股网  2024-02-06  并行科技(83949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2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2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注:以上“诉讼受理日期”尚未确定,为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新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确定、尚未确定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健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确定、尚未确定

(三)(第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健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确定、尚未确定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前妻王某与第三人陈健签署了《隐名股东协议》。2015年,原告黄新平与第三人陈健协商约定了以股份形式支付当年奖金。上述事项所涉及并行科技权益数量为1,422,222股(其中1,100,000股明确约定为“员工股”)。2015年9月,原告黄新平与前妻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离婚后并行科技相关权益归原告黄新平所有。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原告黄新平通过持有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间接持有300,000股并行科技股份,通过持有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间接持有300,000股并行科技股份。

双方就上述并行科技相关权益存在纠纷:

原告黄新平要求确认第三人陈健持有的822,222股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系代原告黄新平持有,并要求判令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将第三人陈健代持的822,222股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至原告黄新平名下。

黄新平所持82.2222万股权益的性质为员工股票期权,系由公司以邮件形式自始确认并经陈健与黄新平进一步明确的事实。2017年7月7日,黄新平自公司离职,截至其离职之日,其未对剩余82.2222万员工股票期权进行行权,因此,根据此前的授予方式,给予员工的激励均体现为持股平台的份额,但是由于黄新平已离职,则该等员工股票期权因其离职丧失员工身份而终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4330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黄新平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新平因与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并行科技、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新平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京01民终5448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3308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5448号”判决书,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4330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黄新平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新平因与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并行科技、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新平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京01民终5448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新平于2023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向再审被申请人发出《应诉通知书》,并于2024年2月5日送达再审被申请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较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