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9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11月1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1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35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637.55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12.45万元。募集资金已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2月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445号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489《验资报告》。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3
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上述现金管理购买的产品类型为银行存款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要求。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9日和2024年3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和2024-04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592010100101423864),并于2024年3月20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2010100101423864,截至2024年3月1日,专户金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算云算力网络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云飞、张伟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如遇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或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开户机构 | 账户主体 | 账号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92010100101423864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21070100100429834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110701012802668141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宁夏超算云科技有限公司 | 8110701014302654118 |
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不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且(或)公司无下一步现金管理计划时,其本金及收益将由银行返回至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