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7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2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2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新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洋/苗馨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行科技”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健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东闽/郭婉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健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东闽/郭婉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新平因与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并行科技、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新平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京01民终5448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
黄新平就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向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3308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5448号”判决书,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本案系财产确权纠纷,黄新平主张登记在陈健名下的股权归黄新平所有,应当对权利来源、双方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代持合同”的实际履行提供明确说明,并提交充分证据,否则不能认定陈健名下的并行科技公司股份归黄新平所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申990号”《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裁定驳回黄新平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990号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