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贺玲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579,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75,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陈健先生因出差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签订AI算力服务器采购合同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北京中祥英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长安计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AI算力服务器,并签署相关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总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1,5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8,579,96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桓铭、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495号)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