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道数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9680 证券简称:广道数字 公告编号:2023-062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0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报告或披露。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