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104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1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23,273,400股,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14.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1,653,512.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03,281,154.50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调整后)(1)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2) | 投入进度(%) (3)=(2)/(1) |
1 | 募投项目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中粗结构高纯石 | 宁昱鸿 | 280,000,000.00 | 160,293,500.00 | 57.25% |
墨项目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120,000,000.00 | 19,804,700.00 | 16.50% |
合计 | - | - | 400,000,000.00 | 180,098,200.00 | 73.75% |
截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支行 | 8115701012400288221 | 38,501,100 |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 24010078801100001941 | 20,084,100 |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 | 505040100100068588 | 19,484,500 |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冯川支行 | 36050110236100000518 | 44,868,800 |
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支行 | 8115701012800289063 | 832,100 |
合计 | - | - | 123,770,600 |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一)投向情况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大备货导致原材料和存货增加,因此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
(三)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决策程序
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监事会意见
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四)《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