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5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公告编号:2022-070,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预案》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购公司股份835,493股,占公司总股本0.90%,已支付的总金额为6,641,642.22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截止2024年9月5日公司回购股份结束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根据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之“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发行后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后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二、 稳定股价措施
1、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增持计划实施前 持股数量(股)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
李海航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9,769,710 | 10.4945% |
邓达琴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8,432,000 | 9.0576% |
李江标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 5,268,321 | 5.6592% |
2、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增持 数量(股) | 计划增持 金额(元) | 增持 方式 | 增持 期间 | 增持合理价格区间(元) | 增持资金来源 |
李海航 | 根据增持金额和市场股价而定 | 196,000- 488,000 | 竞价 | 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窗口期不交易) | 不超过10.09元/股 | 自有资金 |
邓达琴 | 根据增持金额和市场股价而定 | 169,000- 421,000 | 竞价 | 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窗口期不交易) | 不超过10.09元/股 | 自有资金 |
李江标 | 根据增持金额和市场股价而定 | 106,000- 263,000 | 竞价 | 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窗口期不交易) | 不超过10.09元/股 | 自有资金 |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告。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公司的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次稳定股价措施涉及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4、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如增持主体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上限,导致稳定股价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