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暨触发终止条件公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暨触发终止条件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4年9月6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一、 股份增持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持主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内实施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自二级市场竞价买入2,000股,实际增持总金额为11,869元。截止2024年10月8日,公司股票已在一定期限内的收盘价已高于权益分派调整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0.09元,本次稳定股价措施于2024年10月8日触发终止条件,因此,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义务已终止。
(一) 本次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增持计划实施前 持股数量(股)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
李海航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9,769,710 | 10.4945% |
邓达琴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8,432,000 | 9.0576% |
李江标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 5,268,321 | 5.6592% |
(二) 本次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根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公告编号:2022-070)之一、(二)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己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3.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 增持措施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措施在《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披露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实施,并在6个月内实施完毕,截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的收盘价已高于权益分派调整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0.09元,已触发终止条件第1条,因此,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义务已终止。
股东名称 | 增持 数量(股) | 增持 比例(%) | 增持 方式 | 增持 期间 | 增持价格区间(元) | 增持总金额(元) | 增持完成 | 当前持股数量(股) | 当前持股比例(%) |
情况 | |||||||||
李海航 | 0 | 0% | 竞价 | - | - | 0 | 是 | 9,769,710 | 10.4945% |
邓达琴 | 2,000 | 0.0029% | 竞价 | 2024年9月7日-2024年10月8日 | 5.88-6.31 | 11,869 | 是 | 8,434,000 | 9.0597% |
李江标 | 0 | 0% | 竞价 | - | - | 0 | 是 | 5,268,321 | 5.6592% |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未在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