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3-081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来福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6,373,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6,373,15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6,373,15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 1,067,158 | 10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志坚律师、王鹏鹤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