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迪信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募集说明书(草案)均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编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
4、 公司编制的《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公司编制的《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公司编制的《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久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