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的公告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年度的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公司收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项目合伙人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变更的基本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4年年度的审计机构,原指派李晓刚担任项目合伙人,现因工作安排调整,改派闫长满担任项目合伙人,继续完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工作。变更后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服务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分别为闫长满、刘燕、郎海红。
二、 本次变更项目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闫长满,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诚信情况
本次变更项目合伙人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或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闫长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 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四、 备查文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项目合伙人的告知函》。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