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变速: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8  XD华阳变(839946)公司公告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08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3年9月3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十堰分行”)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4号)核准,华阳变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3,400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2,774,800.00元,根据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签订的协议,主承销商扣除应支付的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9,245,283.02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为133,529,5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分别存于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账户(账号:

17204801040022035)64,906,716.98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账户(账号:415010100100500894)68,622,800.00 元。该次发行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9日出具中喜验字[2021]第00059号、中喜验字[2021]第00079号的《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扣除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费用、其他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29,891,645.88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204801040022035,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501010010050089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年产30万套高端变速箱及缓速器壳体轻量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华阳智造工业园项目(一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又龙、仝金栓可以随时到农

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

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兴业银行十堰分行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

出具对账单或者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长江保荐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违约责任: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九)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十堰郧阳支行、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十堰分行、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