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江材料: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收到日期:2024年11月20日生效日期:2024年11月14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章育骏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 | 董事长 |
詹璇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孙斯兰 | 董监高 | 财务负责人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该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即2023年3月22日)后,公司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及时赎回、未经审议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及未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的情形。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章育骏、董事会秘书詹璇、财务总监孙斯兰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江苏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0号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