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江材料: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8号)收到日期:2024年11月28日生效日期:2024年11月28日作出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章育骏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 | 董事长 |
詹璇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孙斯兰 | 董监高 | 财务总监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超期限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期限届满后,公司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直至2024年8月28日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最高余额8,580万元。
2、未及时披露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
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2023年9月28日发布生效后,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情况,期间最高余额6,050万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对沪江材料、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8号)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