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江材料: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袁建新-已离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严格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提出的“确定独立董事合理兼职的上市公司家数,强化独立董事履职投入”,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综合考虑个人实际情况,本人已于2023年12月19日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自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起辞职生效。
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的情况
1、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0次,股东大会1次。在此期间内,本人共列席股东大会合计1次。
姓名 | 应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实际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袁建新 | 1 | 1 |
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了了解和现场调查,对其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任职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任职期内,本人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事项
1、任职期内,本人勤勉尽责,不存在被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2、任职期内,公司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本人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衷心祝愿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稳健经营,蓬勃发展。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袁建新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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