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葆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70357 证券简称: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4-040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啸宇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878,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5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2023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2023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019)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2024-01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张良文先生、童刚先生分别对2023年独立董事工作情况予以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对2023年度财务进行决算,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4年的发展计划,制定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暨落实“提质守信重回报”行动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拟根据2023年盈利情况,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暨落实“提质守信重回报”行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4-03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762,3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胡啸宇、胡啸天、芜湖众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数46,116,200股。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与使用管理,并编制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3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8,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七) |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暨落实“提质守信重回报”行动的议案 | 1,000,00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志强、宋伟鹏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