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智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8  鸿智科技(8707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4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7日

2.会议召开地点: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高速路口西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游进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发布的公告:《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发布的公告:《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发布的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发布的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8)。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二)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三)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四)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五)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七)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八)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万晶、朱园园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一)《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