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博液压: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查股网  2024-03-08  威博液压(87124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公告编号:2024-007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6日14:0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3月25日15:00—2024年3月26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六)出席对象

1.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权登记日
普通股871245威博液压2024年3月20日

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公司聘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会议地点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一);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为(一);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会议的股东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第一、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

第二、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第三、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

第四、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

网络投票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二)登记时间:2024年3月26日13:00

(三)登记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董兰波 0517-83576208

(二)会议费用: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