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博液压: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了《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48)。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31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1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及董兰波,马金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领导核心,董兰波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公司经营活动及发展战略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马金星及董兰波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决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马金星、董兰波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