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赛激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71263 证券简称:莱赛激光 公告编号:2024-073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陆建红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5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副总经理袁伟栋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41)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4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形成了《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蔡志军先生、黄志敏先生、金银龙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告编号:2024-051,052,05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3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公司编制了《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公司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次权益分派基准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46,798,529.22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53,032,051.64元。本次权益分派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885,416.75元。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9,541,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状况,公司编制了《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作了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预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65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陆建红、张敏俐、常州市莱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明、徐奕飞、孙小兰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董事会决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的审计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0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陆建红、张敏俐、常州市莱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会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形成了《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作了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预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50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六 | 《关于公司2023年度公司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 6,654,800 | 100% | 0 | 0.00% | 0 | 0.00% |
十 |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 6,654,800 | 100% | 0 | 0.00% | 0 | 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俊哲、 吴仕奇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