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辅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发平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5,938,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244,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彭新英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匡小兰因工作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经营团队利益的长期有效结合,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
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为:2023-06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756,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杜发平、葛润平、刘勇、许旭华、邵杰和常州市双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为:2023-06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756,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杜发平、葛润平、刘勇、许旭华、邵杰和常州市双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鼓励和稳定公司发展具有核心作用的员工,增强员工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整体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的紧密结合,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拟提名王国等共51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3-06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938,22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参会股东与本议案均无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进行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拟定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为:2023-06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756,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杜发平、葛润平、刘勇、许旭华、邵杰和常州市双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756,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杜发平、葛润平、刘勇、许旭华、邵杰和常州市双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756,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杜发平、葛润平、刘勇、许旭华、邵杰和常州市双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 17,213,16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二) |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17,213,16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四) | 《关于公司 | 17,213,16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
(五) | 《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 | 17,213,16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六)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17,213,16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公开征集获得授权情况合计 | 表决结果 | ||
股东人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一) |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二) |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四) |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五) | 《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 | 0 | 0 | 0% | 通过 |
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 | |||||
(六)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指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山律师、朱明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