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股份: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6月10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00.00万股,由此本次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300.00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7,347.9097万股增加至7,647.9097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0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巨能股份于2023年5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6月10日行使完毕。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300.00万股股票,已于2023年6月14日登记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代“盛泉恒元多策略量化对冲1号基金”)、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汇美益佳精选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青城汇
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汇美益佳精选五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票账户名下。以上对象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2023年5月12日)起锁定6个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6月12日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划付给发行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23)第000030号《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7,725,240 | 33.14% | 17,725,240 | 23.18% | 1、自巨能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巨能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巨能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巨能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若巨能股份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4、若巨能股份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巨能股份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巨能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
孙文靖 | 13,448,279 | 25.15% | 13,448,279 | 17.58%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孙洁 | 4,696,857 | 8.78% | 4,696,857 | 6.1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 |
李志博 | 1,878,744 | 3.51% | 1,878,744 | 2.46%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宋明安 | 1,878,744 | 3.51% | 1,878,744 | 2.46%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工程师 |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宁夏夏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30,000 | 2.67% | 1,430,000 | 1.87% | 自2022年6月28日起限售60个月 | 员工持股计划 |
麻辉 | 1,174,215 | 2.20% | 1,174,215 | 1.5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王玉婷 | 1,174,215 | 2.20% | 1,174,215 | 1.5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 |
同彦恒 | 1,174,215 | 2.20% | 1,174,215 | 1.5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党桂玲 | 1,174,215 | 2.20% | 1,174,215 | 1.5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7、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刘学平 | 939,365 | 1.76% | 939,365 | 1.23%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6、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宁夏春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71,000 | 1.63% | 871,000 | 1.14% | 自2022年6月28日起限售60个月 | 员工持股计划 |
宁夏冬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9,000 | 1.33% | 709,000 | 0.93% | 自2022年6月28日起限售60个月 | 员工持股计划 |
宋凯鑫 | 657,228 | 1.23% | 657,228 | 0.8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孙士家 | 527,774 | 0.99% | 527,774 | 0.69%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宁夏秋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5,000 | 0.87% | 465,000 | 0.61% | 自2022年6月28日起限售60个月 | 员工持股计划 |
李家林 | 438,152 | 0.82% | 438,152 | 0.57%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 副总经理 |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马洪涛 | 328,614 | 0.61% | 328,614 | 0.43%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史秀林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周文龙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李维军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监事 |
车延明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白麒麟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鲍鲁海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陈睿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刘玉生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马杰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 副总经理 |
份。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丁建龙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刘朝阳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董德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刘跃武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郭小刚 | 199,160 | 0.37% | 199,160 | 0.26% | 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满三年 | 自愿限售股东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720,000 | 0.9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 | 0.00% | 800,000 | 1.0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代“盛泉恒元多策略量化对冲1号基金”) | 0 | 0.00% | 600,000 | 0.7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汇美益佳精选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0 | 0.00% | 540,000 | 0.7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汇美益佳精选五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0 | 0.00% | 540,000 | 0.7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53,479,097 | 100.00% | 56,679,097 | 74.11%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0 | 0.00% | 19,800,000 | 25.89% | ||
合计 | 53,479,097 | 100.00% | 76,479,097 | 100.00% |
特此公告。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之签章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