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各项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没有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未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所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