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能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且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近期股价及公司激励机制的完善等因素。本次回购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