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3-075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强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18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59%。(指扣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即62,221,046股。)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
1.议案内容: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5)。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3-05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三)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部分公司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3-05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编号:2023-05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6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61)、《承诺管理制度》(公告编号:
2023-062)、《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63)、《累积投票制度》(公告编号:2023-064)。
2.议案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拟修订的公司制度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1《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5《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7《累积投票制度》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为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6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1.议案内容: (五)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181,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放军、罗广
(三)结论性意见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一)《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