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4-058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池路口六盘水?贵州饭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强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746,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367%。(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即62,221,046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6,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一)
1.议案内容: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4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2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股数76,09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42)。
陈志强先生、廖兴烈先生、刘孟梅女士、刘影先生、邓英琬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2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股数76,09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为保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4-043)。陈志强先生、廖兴烈先生、刘孟梅女士、刘影先生、邓英琬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三)
1.议案内容:
陈志强先生、廖兴烈先生、刘孟梅女士、刘影先生、邓英琬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增强公司人员稳定性,吸引和留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优秀人才,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拟提名陈子跃、李婧薇等32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670,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
对股数76,09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四)名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相应地拟定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4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2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股数76,09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相应地拟定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45)。
陈志强先生、廖兴烈先生、刘孟梅女士、刘影先生、邓英琬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五)
1.议案内容:
陈志强先生、廖兴烈先生、刘孟梅女士、刘影先生、邓英琬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针对公司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协议书》。该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最终确定的获授激励对象签署。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2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股数76,09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六)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陈志强先生、廖兴烈先生、刘孟梅女士、刘影先生、邓英琬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有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2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股数76,09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7)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对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等;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陈志强先生、廖兴烈先生、刘孟梅女士、刘影先生、邓英琬先生为本次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 0 | 0% | 76,090 | 100% | 0 | 0% |
(二)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0 | 0% | 76,090 | 100% | 0 | 0% |
(四)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0 | 0% | 76,090 | 100% | 0 | 0% |
(五) |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 0 | 0% | 76,090 | 100% | 0 | 0% |
(六)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0 | 0% | 76,090 | 100% | 0 | 0% |
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
议案 | 议案 | 公开征集获得授权情况合计 | 表决 |
序号 | 名称 | 股东人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结果 |
(一)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二)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四)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五) |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六)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0 | 0 | 0% | 通过 |
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指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放军、黄淑敏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