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源海:涉及诉讼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09  华光源海(87235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3-095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0月8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0月7日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华光源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卫红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云阳、刘懿敏、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中远海运航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嘉宁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运输合作合同》第8.4条“……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须按超出天数额外支付所欠运费的万分之六作为逾期违约金给乙方……”之约定,中远公司应以日万分之六标准向华光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为304,868.55 元。华光公司委托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代理本案,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20万元。根据《运输合作合同》第8.4条“……甲方在运费未结算的逾期期间给乙方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以及诉讼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全由甲方承担……”之约定,华光公司有权要求中远公司承担该20万元律师费以及华光公司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湖南华光源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4,325,897元以及违约金304,868.55 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为304,868.55 元,2023年9月2日之后以欠付运费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万元。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