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源海:购买资产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3-01  华光源海(872351)公司公告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湖南征运物流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湖南征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运物流”)51%股权资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购买湖南征运物流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2023年6月18日,公司就购买持有征运物流的51%股权相关事宜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华光源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船代”)以 2,000 万元收购转让方林明明所持有的 31%股权及转让方廖科军所持有的20%股权,转让方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半年内以股权转让款中的1000 万元购买华光源海的股份,并质押给华光船代,同时将该等股票自愿承诺受限,直至业绩补偿期限届满后6个月。

二、进展情况概述

2023年6月29日,公司与转让方就标的资产转让完成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标的资产转让方已完成全部转让款的纳税义务。2023年7月1日起,征运物流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控制范围。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林明明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向廖科军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于2023年9月27日向林明明指定账号支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截至《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签署日(2024年2月29日),公司已就标的资产累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

经各方一致协商,为确保本次股权转让的履行,华光船代与转让方就剩余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及转让方应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以转让款1000万元购买华光源海股票相关事宜签订《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 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及指定收款账户

1、因转让方林明明和转让方廖科军系夫妻关系,经转让方林明明和转让方廖科军确认,且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华光船代在《补充协议》签署后7天内向转让方廖科军支付标的资产转让款1000万元(大写金额:壹仟万元)。

由转让方廖科军新设收款账户作为上述转让款的收款账户(称为“指定收款账户”)。

2、指定收款账户由转让方廖科军设立,应由转让方廖科军和华光船代共同监管,指定收款账户收到华光船代支付的转让款1000万元后仅限于按照《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转入指定证券账户购买华光源海股票或者购买短期保本理财(理财购买期限不得对转让方按照约定购买华光源海股票造成影响)。转让方将标的资产转让款用于其他用途的,华光船代作为账户监管人有权限制转出。

3、双方确认,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华光船代支付标的资产转让款时间、转让方购买华光源海股票时间系双方协商一致,各方均不对延迟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二)以转让款购买华光源海股票相关安排

1、转让方廖科军在华光船代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应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开设指定证券账户,转让方应在指定收款账户收到转让款后3天内将转让款全额转入指定证券账户,指定证券账户仅限于购买华光源海股票或短期保本理财(理财购买期限不得对转让方按照约定购买华光源海股票造成影响),指定证券账户收到相关款项后不得转出或用于其他用途。

2、转让方承诺在收到华光船代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的转让款后6个

月内通过指定证券账户累计购买华光源海股票金额(以指定证券账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须达到1000万元。

3、转让方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的华光源海股票自购买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后6个月内(即至2029年6月30日)均为自愿承诺限售股(即买入后至限售期届满前不得卖出),除《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解除限售。

4、转让方在收到转让款后6个月内累计购买华光源海股票金额(以指定证券账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达到1000万元或转让方收到转让款6个月届满时(以两者熟早为准),转让方应将通过指定股票账户购买的华光源海股票全部质押给华光船代,质押期限至《购买资产协议》履行完毕。

转让方不得将按约定购买的华光源海股票质押给除华光船代外的第三方或进行其他融资融券行为。

5、为完成股票购买,转让方应按照开户银行及证券公司要求签署相关文件(包括限售承诺函等),办理相关登记(包括配合证券公司完成指定证券账户的资金转出受限、股票买入卖出受限、股票质押等设置),具体以开户银行及证券公司要求为准。转让方不履行股票购买相关义务或者购买股票金额、时间、方式等不符合《购买资产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的,转让方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6、转让方作为华光源海股东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相关承诺及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

7、转让方林明明和转让方廖科军对以转让款购买华光源海股票安排相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

四、备查文件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湖南征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