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里物里: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872374 证券简称:云里物里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同时,2022年8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部分维护股价承诺,并已在临时公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披露了《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截止2023年2月10日,公司三位实控人庄严、张敏、龙招喜已履行完毕实控人承诺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5)。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增持计划实施前 持股数量(股)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
庄严 | 董事长、总经理 | 21,089,897 | 25.8715% |
张敏 | 董事、副总经理 | 14,040,870 | 17.2243% |
龙招喜 | 董事、副总经理 | 11,672,981 | 14.3195% |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增持 数量(股) | 计划增持 金额(元) | 增持 方式 | 增持 期间 | 增持合理价格区间(元) | 增持资金来源 |
庄严 | 不低于9,500股 | 不超过282,700元,且不低于94,300元 | 竞价 | 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5月15日 | 不超过10.00元/股 | 自有资金 |
张敏 | 不低于7,500股 | 不超过235,300元,且不低于78,400元 | 竞价 | 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5月15日 | 不超过10.00元/股 | 自有资金 |
龙招喜 | 不低于7,300股 | 不超过218,600元,且不低于72,900元 | 竞价 | 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5月15日 | 不超过10.00元/股 | 自有资金 |
根据本公司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本次增持的义务人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鉴于公司董事唐程、董事李小玲、高级管理人员席洋、财务负责人肖官兰尚不具备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仅有庄严、张敏、龙招喜具备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资格,因此拟由该三人增持全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对应的股票份额。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
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6.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7. 其他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若出现上述任意情形,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相关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操作。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