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4]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任京暘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6,901,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51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何继盛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王瑞、李春乐因工作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1.议案内容: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同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原有经营范围按照规范化表述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6,901,9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艳敏、王帆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