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60]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之规定,本人作为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提名郭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郭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郭帅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郭帅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