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1  花溪科技(87289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 号),同意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4月6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流通限制的承诺。

二、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承诺主体:控股股东孟家毅,实际控制人孟家毅、李树秀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二)承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思锋、李素玲、宋恩玉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三)承诺主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四)承诺主体:新乡市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1、本合伙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6日在北交所上市,自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9日止,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6.60元/股,已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相关承诺主体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股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数量持有比例(%)原限售期截至日延长后限售期截止日
1李树秀14,717,30026.04%2026年4月5日2026年10月5日
2孟家毅12,717,30022.50%2026年4月5日2026年10月5日
3张思锋8,330,00014.74%2024年4月5日2024年10月5日
4李素玲1,720,0003.04%2024年4月5日2024年10月5日
5景建群440,0000.78%2024年4月5日2024年10月5日
6新乡市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814,0004.98%2023年11月9日

特此公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