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12  花溪科技(87289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1,4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6.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不含税)及未支付部分保荐费(不含税)之和人民币7,958,037.74元后,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84,441,962.26元。截至2023年3月24日,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3)第1030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源证

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

2022年1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2023年5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36,596,490.30元,本次拟置换36,596,490.3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已预先已投入资金其中:
土地购置及平整费建安工程支出设备购置及安装
1年产5,000台农业收获机械智能升级改扩建项目36,596,490.30862,016.3521,957,948.5111,206,714.14
合 计36,596,490.30862,016.3521,957,948.5111,206,714.14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5月15日,本公司已从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发行费用2,569,811.30元,本次拟置换2,569,811.3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费用类别发行费用总额已预先已投入资金
1保荐承销费用8,807,094.34849,056.60
2审计及验资费用1,390,566.041,154,716.98
3律师费用707,547.17566,037.72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21,330.52
5信息披露费用754,716.98
合 计11,681,255.052,569,811.30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并核查该议案及公司提供的附件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是合法、合规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花溪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花溪科技截止2023年5月1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五)《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