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9  花溪科技(87289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9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

人员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董事长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8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孟家毅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8日起生效。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2,747,300股,占公司股本的22.55%,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监事会主席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8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孙英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8日起生效。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8日审议并通过:

聘任景建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8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44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78%,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宋恩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8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张利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8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史守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三年,自2023年8月8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首次任命董监高人员履历

史守义,男,198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金融),投资项目分析师,已取得新三板董秘证、深交所董秘证、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并通过证券投资分析考试。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在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主任;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在上海雀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部经理;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经理;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在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事务代表;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在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 2021年8月至今在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总监兼证券事务代表。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景建群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资格审查,宋恩玉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宋恩玉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资格审查,张利萍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张利萍女士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资格审查,史守义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史守义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四、备查文件

(一)《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