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公司章程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一月
序号 | 发起人股东 | 股份数量 (万股)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
1 | 孟凡伟 | 2,000.00 | 净资产 折股 | 71.28 | 2017年4月30日 |
2 | 景建群 | 10.00 | 净资产 折股 | 0.36 | 2017年4月30日 |
3 | 新乡市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201.00 | 净资产 折股 | 7.16 | 2017年4月30日 |
第十七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5,652.4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大会所对应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大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