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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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8号
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溪科技),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获嘉县。
孟家毅,花溪科技董事长。
景建群,花溪科技总经理。
张利萍,花溪科技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花溪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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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科技于2024年2月23日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244.76万元修正为336.28万元,差异幅度为37.39%。花溪科技未能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二、财务数据错报
因安全生产费计提有误,花溪科技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公告,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其中,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14.45万元,调整比例为5.8%;对2023年三季度报告中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
14.45万元,调整比例为2.41%。
花溪科技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但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财务数据错报,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
5.1.1条、第6.1.2条、第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孟家毅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景建群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张利萍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3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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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上市公司花溪科技、董事长孟家毅、总经理景建群、财务负责人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花溪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