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62 号收到日期:2024年6月13日生效日期:2024年6月12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河南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 |
孟家毅 | 董监高 | 董事长 |
景建群 | 董监高 | 总经理 |
张利萍 | 董监高 | 财务负责人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4年2月23日,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溪科技”或 “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4.7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8.02万元。2024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336.28万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修正为158.23万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孟家毅、总经理景建群、财务负责人张利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孟家毅、景建群、张利萍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孟家毅、景建群、张利萍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对河南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62号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