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日收到公司股东河南省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新乡市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众汇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由于众汇科技于 2025 年 2月6日至 2025 年 2 月 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27,800股,导致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98%减少至4.22%,景建群为众汇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公司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78%,众汇科技与景建群互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股份减持导致众汇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由 5.76%减少至5.0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规定,上述众汇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 5%,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名称 | 持股变动时间 | |
河南省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曾用名“新乡市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2025 年 2 月 6日至 2025 年 2 月 17 日 | ||
股票简称 | 花溪科技 | 股票代码 | 872895 |
变动类型 | 增加□ 减少√ | 是否存在 一致行 动人 | 是√ 否□ |
是否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或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东名称 | 变动方式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河南省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集中竞价 | 427,800 | 0.76%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 名称 | 股份 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河南省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持有股份 | 2,814,000 | 4.98% | 2,386,200 | 4.22%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814,000 | 4.98% | 2,386,200 | 4.22% | |
景建群 | 持有股份 | 440,000 | 0.78% | 440,000 | 0.7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0,000 | 0.19% | 110,000 | 0.1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 3,254,000 | 5.76% | 2,826,200 | 5.0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924,000 | 5.17% | 2,496,200 | 4.41% |
二、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三、所涉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
本次变动是否与已作出的承诺或已披露的计 划、承诺存在差异 | 是□ 否√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北交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4)。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众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 年 2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