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除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退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其余4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成就,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特此公告。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