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子软件: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庞瑞英、王欣、王蕾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7号收到日期:2024年10月15日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4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山东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庞瑞英 | 董监高 | 董事长 |
王欣 | 董监高 | 财务总监 |
王蕾兵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截至 2024年6月底,公司已使用2,273.2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但直到2024年7月25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2024年7月29日披露上述事项。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二、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本应归集、披露至“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的资金归集、披露至其他两个募投项目,涉及金额分别为237.9万元、38.2万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庞瑞英、财务总监王欣、董事会秘书王蕾兵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庞瑞英、王欣、王蕾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7号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