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锂电: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证券代码:873152证券简称:天宏锂电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都永斌、许志国、凌国强作为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
月
日,公司董事会有董事
名,其中独立董事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独立董事人员:都永斌先生、许志国先生、凌国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次董事会会议、
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都永斌、许志国、凌国强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姓名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现场或通讯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都永斌 | 13 | 13 | 0 | 0 | 否 | 3 |
许志国 | 13 | 13 | 0 | 0 | 否 | 3 |
凌国强 | 13 | 13 | 0 | 0 | 否 | 3 |
注:独立董事都永斌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次,委托出席股东大会
次。2022年
月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都永斌因参加法律服务高级研修班,委托独立董事凌国强代为出席。
三、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许志国、凌国强、都永斌对公司2022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共发表了4次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届次 | 召开时间 | 议案 | 意见类型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2年3月22日 | 《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议案 | 同意 |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2年4月11日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 同意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 | 同意 |
理制度的议案》 | |||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同意 | ||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22年4月18日 |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议案》 | 同意 |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 同意 |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 同意 | ||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议案》 | 同意 | ||
《关于更正公司定期报告及报告摘要议案》 | 同意 | ||
《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关联交易议案》 | 同意 | ||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2年7月19日 |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 同意 |
四、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1、在2022年度任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形;
2、在2022年度任期内,不存在提议聘用或解聘审计机构的情形;
3、在2022年度任期内,不存在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积极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2022年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报告期内,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2年,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
2023年,公司独立董事将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全体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都永斌、许志国、凌国强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