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3-102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爱江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2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3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s://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3-09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编号:2023-09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
独立董事》,公司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9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承诺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9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9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9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09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内部审计制度》(公告编号:2023-09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公告编号:2023-09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21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七 | 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 2,700 | 10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钱伟、徐帆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