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丰精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3-012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3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跃忠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832,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05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6,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同时更好地开展业务,现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69,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548%;反对股数155,99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452%;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审议事项涉及股东陈跃忠、蔡学群、海盐七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蔡大胜、沈引良、张帆,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陈跃忠、蔡学群、海盐七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蔡大胜、沈引良、张帆应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832,84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832,84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832,84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 10,700 | 6.42% | 155,998 | 93.58% | 0 | 0% |
(三) |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166,698 | 100.0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钱建平、李雪玲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