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丰精工: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2,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300%,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本次解限售原因 | 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1 | 黄秀良 | 否 | 否 | C | 670,000 | 0.8100% | 0 |
2 | 崔进锋 | 否 | 否 | C | 670,000 | 0.8100% | 0 |
3 | 张福良 | 否 | 否 | C | 670,000 | 0.8100% | 0 |
合计 | — | 2,010,000 | 2.4300% | 0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次会议、2020年11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根据黄秀良、崔进锋和张福良认购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份时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黄秀良、崔进锋和张福良等8名自然人通过该协议获得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21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
根据《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本次新增股份的,所认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锁定。认购对象如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售要求的,需要遵守相关限售要求。黄秀良、崔进锋、张福良出具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自愿申请限售,限售期限为36个月,自本次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截至目前,黄秀良、崔进锋和张福良3名自然人认购2021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已满36个月。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50,484,240 | 61.0342%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29,963,350 | 36.2249% |
2、个人或基金 | 352,500 | 0.4262% | |
3、其他法人 | 0 | 0% | |
4、限制性股票 | 1,914,600 | 2.3147% | |
5、其他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32,230,450 | 38.9658% | |
总股本 | 82,714,690 | 100.0000% |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注 2: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1日